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 請 人 林承威上列聲請人因與葉雅君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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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 請 人 林承威上列聲請人因與葉雅君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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