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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兆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兆祥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日為判決後,被上訴人始以其原來法定代理人歐陽鍾義之任期已於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其現任法定代理人為黃兆祥,並由黃兆祥提出會議紀錄,聲明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