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聲 請 人 高樹弘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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