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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五號聲 請 人 楊玉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巖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述事件,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聲請再審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