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第一○二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一○二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六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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