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冠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素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龍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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