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頂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政勇請求交付股份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蔡 烱 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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