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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一號聲 請 人 黃聖嵋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縣線西鄉農會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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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