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八號聲 請 人 黃曼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柏凱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Q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八號聲 請 人 黃曼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柏凱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