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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八號聲 請 人 黃曼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柏凱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