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九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張培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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