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六號聲 請 人 陳淑敏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謝昀成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鄭王燕芳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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