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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焦仁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間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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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