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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許俊美

許中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