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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林楊墨坭

楊 美 鳳楊 美 會楊 美 足楊 美 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 文 郎律師

蕭 翊 展律師廖 嘉 成律師被 上訴 人 劉 梓 仁

黃 鉅 淳黃林阿員黃 義 鈞蔡 猷 良蔡 猷 陞蔡 猷 聰蔡 文 凱蔡 猷 明王 寶 玲蕭 德 裕

號蔡 俐 君上列聲請人因與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