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聲 請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正元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黃 國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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