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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陳培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寶堂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詹 文 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