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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二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上列聲請人因與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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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