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必以原確定裁定之訴訟當事人為限,案外第三人不受該裁定之拘束,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並非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黃 國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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