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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聲 請 人 方全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三三四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