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鄧麗珠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崔啟修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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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鄧麗珠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崔啟修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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