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輔助人吳美慧)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美慧與被上訴人林金典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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