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鄔秉潤(原名鄔定樺)
葉姿萱鄔承祐鄔宗羲(原名鄔宗修)上列聲請人因與鴻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鄔秉潤、葉姿萱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聲請人鄔承祐、鄔宗羲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聲請人鄔承祐、鄔宗羲之聲請部分,由聲請人鄔承祐、鄔宗羲負擔。
理 由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鴻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偉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鴻偉公司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二二號),向本院提起上訴後,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鄔承祐、鄔宗羲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能准許。至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鄔秉潤、葉姿萱聲請核定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鄔秉潤、葉姿萱之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鄔承祐、鄔宗羲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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