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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斌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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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