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七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九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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