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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二號聲 請 人 陳淑香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重宏與被上訴人顏碧珍間請求撤銷偽造切結書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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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