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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簡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二六號聲 請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上列聲請人因與高春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一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