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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7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 明 人即 上訴 人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海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被 上訴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盛海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曾盛海,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曾盛海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楊 絮 雲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