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上 訴 人 蔡坤穎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被 上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陳信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由郭文德變更為杜英宗,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杜英宗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系爭業務代表合約書第一條約定:「業務代表同意承攬南山人壽之保險業務工作:1.對擬與南山人壽訂立保險契約之第三人提供『保險招攬服務』2.對經業務代表招攬保險而已與南山人壽訂立保險契約之第三人(…)除提供前款之『保險招攬服務』,並提供該第三人要求之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服務」,並未就上訴人招攬保險之時間、地點、方式等為限制,上訴人可自由決定招攬保險之對象、時間、地點及方式;系爭區經理合約約定,上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其自行決定之方法,為被上訴人引薦或招募業務人員、輔導及指導其直接轄屬之業務主管,被上訴人並未要求上訴人在履行區經理合約時,應在固定時間上下班或打卡,上訴人得在保險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範下,自行裁量決定工作地點、方式,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出勤並不予以考核,上訴人平日可自由從事其他事業,不需向被上訴人請假,兩造間顯然欠缺人格上之從屬關係;上訴人從事招攬保險業務及服務,報酬視所招攬之保險及服務保戶之績效而定,其須完成保險之招攬促成保險契約之締結收取保險費後,始得向被上訴人請求報酬。縱其已提供勞務而招攬保險,倘未促成保險契約之締結並實際收取保費,仍無法領得任何報酬,若保險契約有解除契約等情事發生,其尚應退還所受領取之報酬,與一般僱傭契約迥異,顯見其所受領之報酬非提供勞務之對價,兩造間不具經濟上之從屬性;被上訴人為作業便利,提供通訊處供上訴人等業務代表使用,未規定上訴人應於特定時間在辦公處所,以與同僚分工完成工作,上訴人並非與其他同僚基於分工而提供勞務給付,兩造間不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足證上訴人擔任被上訴人公司之業務代表、區經理,與被上訴人所訂立之業務代表合約、區經理合約,非屬勞動契約。至上訴人提出之業務代表合約評量標準等件,均不足證明兩造所訂立者係屬勞動契約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提出之一○五年五月九日台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公會函等件,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