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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6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聲 明 人即 上訴 人 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建治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淑青

林承福林佳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車位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沈建治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移交車位事件裁判前,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李祐德變更為沈建治,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可稽,沈建治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