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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65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楊建夫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對造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 月28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在第一審之訴及其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按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第三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為有理由,而未於主文內記明,僅在判決理由欄加以敘明,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第三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查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判決理由已敘明聲請人就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該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記載,即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