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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73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上 訴 人 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忠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章啟明、劉忠志依序為上訴人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章啟明,復變更為劉忠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可稽,自應由章啟明、劉忠志依序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