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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91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913號上 訴 人 黃文發被 上訴 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英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 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選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英鈐,應由其承受訴訟,先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雖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97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復於106年8月11 日寄存於同上派出所,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此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同年月21日已生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