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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9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上 訴 人 邱俊祺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被 上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陳信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 107年2月14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增列「陳信翰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