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上 訴 人 江杭蓉訴訟代理人 張國彬律師被 上訴 人 張美麗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以所有花蓮縣○○鄉○○路○段○○巷○弄○○號房屋及其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外人簡豪均設定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之普通第2 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擔保對簡豪均之借款債務,嗣上訴人以簡豪均為被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99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逾145 萬元(下稱系爭債權)部分不存在,上訴人提起上訴,經原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訴人再以簡豪均為被告,訴請確認簡豪均執有擔保系爭債權面額分別為75萬元、7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亦遭花蓮地院以99年度花簡字第163 號判決、同院合議庭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7 號判決駁回確定。簡豪均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將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葉昊昕,葉昊昕於同年8月6日將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讓與被上訴人,均已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嗣被上訴人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花蓮地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213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系爭不動產,花蓮地院就執行所得於105年6月20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上訴人雖曾於98年3月18日匯款100萬元至葉昊昕帳戶,及於同年4 月28日匯款10萬元至被上訴人帳戶,惟均難認對葉昊昕、被上訴人有不當得利債權,上訴人不得以之抵銷;至上訴人於同年10月14日係以訴外人陳梅齡代理人名義匯款150 萬元與被上訴人,當時被上訴人尚未受讓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難認該150 萬元係用以清償系爭債權;又上訴人係以系爭執行事件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系爭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2 項、第14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人受讓自訴外人張罔也對於簡豪均之訴訟費用債權,成立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後,上訴人亦無從以該訴訟費用債權為抵銷。其次,系爭債權借款期間3個月,約定清償期為98年7月23日,借款期間無利息及遲延利息之約定,上訴人如依約償還,即無須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參酌被上訴人因未獲清償,致無法運用款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約定違約金為每萬元每日20元,即難謂過高,無酌減必要。從而,上訴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剔除系爭分配表中被上訴人分配次序4「執行費」分配2萬1,100元、分配次序7 「第2順位抵押權」之本金債權145萬元及違約金債權721萬8,100 元,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