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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再字第三一號再 審原 告 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沛霖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再審原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