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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再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再字第53號再 審原 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

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伯恩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朱應翔律師廖培穎律師朱書瑩律師再 審被 告 莊焜明

蔡維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及104年7月2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字第97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