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再字第72號再 審原 告 賴聰明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再 審被 告 賴光照
黃智偉黃彩紋賴秀鑾賴橙彥賴秀珍劉甄容賴美麗賴承益(即賴三晉)賴俊仲董羿圻董嘉文董信雄莫雅婷莫哲欣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再 審被 告 洪柏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判決(106 年度台再字第20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 105年度台再字第7號確定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6 年度台再字第20號判決(下稱20號確定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再以同一事由對於20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