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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九號抗 告 人 魏 高 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法 定代理 人 魏陳秀芳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七六七號至第八二一號、一○五年度聲國字第九四號至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