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149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石心等間請求代位繼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家聲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石心等間請求代位繼承事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訴訟救助,士林地院以105 年度家救字第119 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121號,下稱系爭抗告事件),並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就系爭抗告事件另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6年度家聲字第14 號裁定准許。又原法院就系爭抗告事件業以裁定廢棄士林地院所為上開裁定,改對抗告人准予訴訟救助。則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已無實益。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