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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190號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抗 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李光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90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抗告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業據外交部駐新加坡代表處民國107年1月22日新加字第10701800520號函、第0000000000 號函、駐阿根廷代表處107年1月29日阿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駐紐約辦事處107年2月20日紐約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駐美國代表處107年2月22日美領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7年2月28日美領字第10750102740號函、駐南非代表處107年5月16日南非字第10700000000號函、107年11月16日南非字第10730104770號函揭明,是抗告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