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一號抗 告 人 廖誌錦上列抗告人因與廖高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八號確定裁定再審之聲請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
其他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抗告部分,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九號確定判決,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一二號、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九、一五號,一○○年度再字第一、一八號,一○一年度再字第一三、一八號,一○二年度再字第五、一五號,一○三年度再字第三號、一○四年度再更㈠字第一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所定事由;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八號、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四號、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三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事由,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關於廢棄部分:
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抗告人主張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八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應專屬本院管轄。原法院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再審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關於駁回其他抗告部分:
按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判決或裁定確定時起算,判決或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如當事人主張其知悉再審理由在後,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判決或裁定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又聲請再審,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查原法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九號確定判決,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一二號、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九、一五號確定裁定,自裁判確定至抗告人於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時,已超過五年;原法院一○一年度再字第一三號確定裁定於一○一年八月二十日送達抗告人,原法院一○○年度再字第一、一八號,一○一年度再字第一八號、一○二年度再字第五、一五號,一○三年度再字第三號、一○四年度再更㈠字第一號裁定,前據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依序以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二號、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及一○○六號、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及三六一號,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一及一一一二號,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四號、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三號裁定駁回確定,於一○○年六月十日、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一○二年一月四日、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並為抗告人所陳明,抗告人於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均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其亦未舉證證明關於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事。又原法院一○三年度再字第二
五、二六號裁定,業經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一九五號裁定廢棄,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亦有未合。抗告人另主張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五○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事由,及原法院一○四年度再更㈠字第二號、一○四年度再字第九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九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九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原法院因認抗告人對上開確定判決及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