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一號抗 告 人 楊天錫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選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一○五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經原法院以一○五年度選字第四號判決其敗訴確定。該訴訟係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所定之選舉罷免訴訟,抗告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於法顯有未合。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