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60號抗 告 人 莊榮兆
楊文禮上列抗告人因與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莊榮兆對於原法院上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66號裁定駁回,於民國106年6月23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莊榮兆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抗告人楊文禮非原法院上揭裁定之當事人,其提起本件抗告,亦非合法,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