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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58號抗 告 人 鄭宏輝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祺正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前開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9條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本件抗告人以兩造間原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4 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之承審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於民國 105年11月14日具狀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書記官迴避。原法院以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於105年10月31 日裁定駁回終結,抗告人聲請承審法官、書記官迴避,即無從准許,爰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