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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76號抗 告 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伊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10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無資力支出上訴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原法院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伊虧損連連,已經停止營業,無營業收入,陷於財務窘境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