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九號抗 告 人 吳美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更名前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命補正委任狀部分)事件,聲請更正錯誤,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四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