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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職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袁靜如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四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囑託駐紐約辦事處對該地址為送達未果,有駐紐約辦事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抗告人袁靜如之送達處所僅記載「沙那貿易中心東塔二樓」,無其他足以辨識之門牌等資料以資送達,自均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