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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上 訴 人 洪 文 棟

鄭洪玉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 政 憲律師

伍 思 樺律師被 上訴 人 洪陳淑瑩(兼洪士傑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 姝 叡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 仰 歸律師

林 菊 芳律師林 恩 宇律師被 上訴 人 洪 士 鈞

洪 世 芬洪 佳 璘黃 靖 淵黃 靖 雅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 仁 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洪士鈞贅列「訴訟代理人蕭仰歸律師、林菊芳律師、林恩宇律師」,應予刪除。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