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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九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Al Mourtada 20 100 Casablanca,Morocco袁靜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七二九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