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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13號聲 請 人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文豹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 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9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30